许昌市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许昌市企业家协会;英文名称为Xuchang Entrepreneur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XCE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许昌市企业、企业经营者及企业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地域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协会的促进、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围绕提升企业家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企业家素质、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而开展各项活动。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企业家诚信守法,积极承担社会义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许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许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许昌市新兴路东段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二)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组织各类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三)健全组织体系,推动单位会员积极开展活动,发挥整体优势,促进相互合作;

   (四)引导企业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五)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会章程;

(二) 自愿入会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三) 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四) 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地方企业社团组织;

(五) 热心支持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大型企业和社会机构;

(六) 从事企业发展理论研究并具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

(七) 企业家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八) 从事企业理论研究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

(九) 关心与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界知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申请个人会员还须提交所在单位或本会会员的推荐意见;

(三) 填写会员登记表;

(四) 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会长同意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外活动;

(三) 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四)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五) 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会的保护和支持;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即终止:

(一) 会员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二) 会员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三) 单位会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本会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视情节轻重,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本会会费标准;

   (五)表决通过本会的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增补或改选理事;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对违反本会章程、决议、自律制度以及行业公约的会员作出处理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理事授权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工作需要时,由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 提出改选或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的建议名单;

   (三) 提出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议案;

   (四) 审议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的聘用。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以上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政治素质好;

(二)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关于鼓励、支持、引导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和熟悉企业现状,热心支持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身体健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身体健康,能正常坚持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国(境)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和有关方面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和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06月12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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